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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会计人员有关事宜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于:宜城在线 发布时间:2015/12/1
一、办理事项

(一)会计人员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会计类专业大(中)毕业生申请会计从业资格事项;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组织会计人员报名;

2、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发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

二、相关法规

(一)会计法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五)湖北省会计系列会计(财税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三、办事程序

(一)会计人员管理

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管理,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直接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换证的人员均在身份证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报名,报名资格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查。考试根据全国统一时间进行。考试合格后由人事部门核发证书。

四、问题解答

(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问:《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8条中提出来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在2000年5月8日正式颁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并于7月1日正式实行。在此之前,全国都是按照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对会计人员进行管理。也就是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由《会计证》演变而来的。由于目前是过渡阶段,仍使用现行《会计证》。从这一名称变化我们可以看出二点:一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法律性。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此证,否则作无证上岗处理,对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如做出纳、会计、总会计师、会计服务、会计主管等会计岗位均需取得此证。二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岗位准入资格。持有此证的非会计岗位人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有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能力,是一种从事会计工作的"准备"状态,也就是国外称之为的职业岗位准入资格。因此,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范围很广,既包括在岗会计人员,也包括不在会计岗位上但通过考试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此证的各类人员。

问: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就可以当会计呢?

答:可以当会计,但不一定能当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企事业单位会计事项的处理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会计人员处理,如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承担。他们在受聘期间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能受聘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另一方面,只有持有此证的人员,才能参加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通过合格后,才能受聘企事业单位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如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等。因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步入会计殿堂的第一级台阶。

问:怎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一是通过考试取得。考试时间:根据当年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全省统一使用由省财政厅组织编写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教材》。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使用光电阅读器阅卷。二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资格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2000年7月1日以后毕业的学生,凡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学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超过两年则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目前全省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知识》、《财经法规》、《会计实务》、《会计初级电算化》四个科目,这四个科目除《会计初级电算化》另外组织考试外,其它三个科目分两套试卷全省统一组织考试,即:《会计基础与财经法规》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人员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另需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培训合格证》后,再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所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问:大中专毕业生怎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身份证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时审查毕业证、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有工作单位需持单位介绍信。

问:“会计类专业”是怎样规定的?

答:“会计类专业”具体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问: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权限是怎样划分?

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实行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和管理;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发证和管理;中央和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颁发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规则。

问: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是否意味着终身“享用”?

答:不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三年有效,可作为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依据,但不能享有在岗会计人员的各项职责、权利和义务。持证人员被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持证上岗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且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年检的其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到签发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主要审核持证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遵守财经法规和职业纪律、奖惩情况、继续教育培训及诚信建设等内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2、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脱离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者;

3、逾期不参加年检者。

问:全省《会计证》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年检怎样进行?

答:这次《会计证》换证、年检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我们对此项工作做了具体安排:

1、时间安排。全省年检、换证工作从2002年10月8日开始,2003年12月31 日结束,原《会计证》同时废止。

2、组织形式。《会计证》换证、年检工作由县级以上(含)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以主管部门为单位集中办理。财务关系隶属于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的中央在汉单位由专员办统一集中到省财政厅办理。省直主管部门、省属在汉企业、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办理。其它会计人员一律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3、工作程序。本次换证、年检工作以换证为主,年检为辅,会计人员可以选择先换证后年检,也可同时进行,但所有会计人员必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通过年检,否则换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失效。年检工作以主管部门为单位集中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社会零散人员直接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

问:2002年至2003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自学时间、工作业绩、奖惩及诚信建设等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接受财政部门集中培训的时间以培训内容为依据,其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1、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含中级)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会计法、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的培训,并取得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45岁以下(含)的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中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2、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含)的会计人员,必须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会计法、新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初级会计电算化的培训内容,并取得由省财政厅统一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问: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是什么意思?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是一个记载会计人员服从会计主管部门管理、完成本职工作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廉洁自律、执行制度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奖惩等情况的档案。经研究决定,我省拟通过本次对《会计证》年检来考核会计人员的个人诚信等级,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评定工作由其本人自评,所在单位审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载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库。此项工作拟分步实施。第一步在本次年检工作中,对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建立诚信档案。第二步再对全省会计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档案。

问:会计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如何变更?

答:会计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必须持单位证明和证书原件,并各留复印件一份,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问:会计人员异地变动如何办理调转手续?

答:分两种情况。

1、调出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跨地区调动,必须在原签发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在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此证已转入到XXX”字样,同时出具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会计人员调动介绍信》和《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此登记表必须通过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有效),并加盖签发机关公章,到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2、调入会计人员。调入会计人员必须持原发证机关介绍信和会计人员有效档案转移资料到单位属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问:无证上岗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新《会计法》规定,个人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能上岗,单位不能任用无证人员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否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

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哪几个级别?

答:我国现行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初、中、高三个级别。即: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问:怎样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

答:财政部、人事部规定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

问: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资格考试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的规定,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的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二、其它条件

1、初级资格报考条件。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中级资格报考条件。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问:对已经取得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想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有哪些?

答:根据报考的级别不同,考试科目也不相同。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

中级资格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省会计考办通知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考生核发成绩合格证明。

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后怎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后,由各级人事部门核发成绩合格通知单,考生凭通知单到各级人事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各级财政、人事部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有附加条件的考生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财政部、省财政厅先后制定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根据这些文件精神我省全面实施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并统一编写或提供培训教材,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扩展和提高,为我国加入WTO后会计与国际接轨培养合格会计人才。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有哪些?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失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计理论与实务;

2、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4、其他相关知识。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哪些形式?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组织培训和自学两种。

(一)组织培训的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是怎样规定的?

答:目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2、初级(含初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每个月至少应安排半天时间或每年集中一周时间对尚未完成自学任务的会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或业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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